乘坐飞机旅客携带充电宝的说明中国民用航空局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13]78号)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AN/905)关于锂电池的定义,结合锂电池移动电源的特点和危险性,旅客携带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应当视为备用锂电池,而不是含锂电池的设备。 旅客携带的充电宝作为备用锂电池航空运输有以下要求: 1.只可放置在随身行李中携带。 2.单个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可随身携带1至2块。 a.正规厂家生产的充电宝上面一般标有额定容量(mAh)和额定电压(V),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数值:Wh=V*mAh/1000或者Wh=V*Ah。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2013)“7.2.4无法确定锂含量或额定能量的锂电池(例如标注不清晰或未标注,且无其他证明),运营人可以拒绝运输。” c.根据民航局文件《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管理的通知》(局发明电[2011]1888号)要求:额定能量标称不清或无标量的锂电池,安检机构应在确认已经航空公司同意和按规定采取绝缘保护措施后方可放行。 3.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可携带额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充电宝,但不能超过2块。 4.充电宝的额定能量超过160Wh,不允许携带登机。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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